书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与案例指引的封面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与案例指引PDF电子书下载

石佳友,付一耀主编

购买点数

16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4

ISBN

9787521636116

标注页数

520 页

PDF页数

564 页

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本章概述 1

第一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1

条文主旨 1

关联规定 2

案例指引 3

1.以通常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3

2.以通常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性质以及诚信原则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3

3.以通常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目的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4

4.以通常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习惯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4

5.以通常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习惯,参考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4

理解与适用 5

第二条 【交易习惯的认定】 10

条文主旨 10

关联规定 10

案例指引 11

1.当事人之间的特定交易习惯的认定 11

2.地区/领域/行业交易习惯的认定 12

3.交易习惯的证明责任 13

理解与适用 14

1.交易习惯的适用条件 14

2.不同类型交易习惯的适用顺序 15

3.证明规则 15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6

本章概述 16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 16

条文主旨 17

关联规定 17

案例指引 19

1.价款不确定,合同有可能成立 19

2.价款不确定,合同有可能不成立 20

3.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成立条件,合同不成立 20

4.法院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审理焦点 21

理解与适用 21

1.未约定报酬与价款时的合同成立问题 22

2.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理解 23

3.合同解释规则和合同推定规则的适用顺序 23

4.合同诉讼中的法院审理范围 24

第四条 【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24

条文主旨 24

关联规定 25

案例指引 28

1.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28

2.以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29

3.以挂牌交易等公开方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30

理解与适用 31

1.当事人交易行为性质 31

2.拍卖和招投标情形下书面形式的理解 31

3.产权交易所的公开交易规则 34

第五条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35

条文主旨 35

关联规定 35

案例指引 36

1.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第三人构成欺诈的情形 36

2.人民法院认定第三人构成欺诈的情形 37

理解与适用 38

第六条 【预约合同的认定】 38

条文主旨 39

关联规定 40

案例指引 40

1.认定为预约合同的情形之一:双方明确约定将来订立新合同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40

2.认定为预约合同的情形之二:案涉合同内容虽较为详尽,但双方签订之时,案涉房屋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且付款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42

3.认定为预约合同的情形之三:双方并未明确是否需要另行订立合同,仍然存在继续磋商的空间,且另行签订合同更符合交易实践 42

4.认定为本约合同的情形之一:约定事项完整、权利义务具体明确,且无再行订立合同之约定 42

5.认定为本约合同的情形之二:虽名为“认购协议”,但并无“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内容明确,且一方已经接受结付 43

6.不认定为预约合同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并未就合同标的、合同价款等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43

理解与适用 43

第七条 【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45

条文主旨 45

关联规定 46

案例指引 47

1.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约合同未签订均不构成违约 47

2.未曾就促成本约合同作出相应努力被认定为违反预约合同 47

3.以尚未发生或不存在的情形作为拒绝签订本约合同的情形 48

4.双方均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情形 48

5.双方对无法履行预约合同都具有过错的情形 48

理解与适用 49

第八条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50

条文主旨 50

关联规定 51

案例指引 52

1.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 52

2.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不超过本约合同成立并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53

3.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 54

4.适用定金罚则确定赔偿数额 54

理解与适用 55

第九条 【格式条款的认定】 56

条文主旨 56

关联规定 56

案例指引 57

1.因不具有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特征且主要条款可以协商,故而案涉合同条款未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57

2.因当事人双方可就相关条款进行协商且一方当事人并无优势地位,故而案涉合同条款未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57

3.因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且相关条款并无不可协商性,故而案涉合同条款未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58

4.案涉合同条款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但双方可就合同款项内容协商也未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58

理解与适用 58

第十条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60

条文主旨 61

关联规定 62

案例指引 63

1.格式合同接受方已经签署确认提供方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的文件且没有证据证明提供方没有履行前述义务,应当视为提供方已经履行义务 63

2.格式合同提供方通过加黑字体以及具体说明等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64

3.格式合同提供方通过加黑字体的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且签署确认提供方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的文件 64

理解与适用 64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68

本章概述 68

第十一条 【“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 68

条文主旨 68

关联规定 69

案例指引 69

1.根据当事人年龄因素考量其是否缺乏判断能力 69

2.根据当事人的知识背景及交易复杂程度等因素考量其是否缺乏判断能力 69

3.根据当事人学历背景因素考量其是否缺乏判断能力 70

4.根据当事人的一般生活经验及交易经验等因素考量其是否缺乏判断能力 70

5.根据当事人具有的特定交易经验和交易身份等因素考量其是否缺乏判断能力 70

理解与适用 71

第十二条 【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73

条文主旨 74

关联规定 75

案例指引 77

1.报批义务已不可能实际履行,当事人不得再诉请履行报批义务 77

2.批准生效合同中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77

3.报批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78

理解与适用 79

1.批准生效合同的效力状态 79

2.报批义务的法律性质 81

3.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 81

第十三条 【备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等的效力认定】 82

条文主旨 83

关联规定 83

案例指引 84

1.合同备案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 84

2.已备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 84

3.合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85

4.不动产办理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 85

理解与适用 86

第十四条 【多份合同的效力认定】 87

条文主旨 87

关联规定 88

案例指引 90

1.应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处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90

2.应结合合同签订的时间、背景、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91

3.隐藏行为中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应依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进行判断 92

理解与适用 93

1.准确认定“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与“阳合同” 93

2.注意区分“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 94

第十五条 【名实不符与合同效力】 96

条文主旨 96

关联规定 96

案例指引 96

名实不符合同的认定 96

理解与适用 101

第十六条 【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104

条文主旨 105

关联规定 106

案例指引 108

1.合同违法后果显著轻微且无效导致不公平,行政法足以规制 108

2.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等且合同有效不影响该利益实现,行政法足以规制 109

3.强制性规定旨在进行风险控制、维护内部管理等且对方无法审查,且行政法足以规制 110

4.当事人一方违法却主张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111

5.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 111

理解与适用 112

1.不再沿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表述 113

2.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具体类型 114

3.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行为的区分 118

4.合同有效后的违法行为处理 118

第十七条 【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 119

条文主旨 120

关联规定 120

案例指引 122

1.违反国家安全的合同无效 122

2.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122

3.违背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 123

4.适用公序良俗条款应综合考虑交易目的、监管强度、违反后果等个案分析 123

理解与适用 124

1.适用公序良俗须以穷尽其他规则为前提 124

2.适用公序良俗判断效力时的考虑因素 125

第十八条 【违反命令性规范的法律后果】 127

条文主旨 127

关联规定 128

案例指引 129

1.越权担保应考虑相对人善意而非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129

2.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无涉 129

理解与适用 130

第十九条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131

条文主旨 132

关联规定 133

案例指引 133

1.未经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 133

2.房屋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134

3.无权转租合同效力参照买卖合同 135

理解与适用 135

1.合同与物权移转的效力区分 135

2.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 136

3.本条的适用范围 137

第二十条 【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 137

条文主旨 138

关联规定 139

案例指引 140

1.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限制 140

2.相对人善意的认定 141

3.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 142

理解与适用 143

1.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 144

2.证明责任分配 144

第二十一条 【职务代理的合同效力】 145

条文主旨 146

关联规定 147

案例指引 147

1.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147

2.超越职权范围 148

3.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 149

理解与适用 150

1.越权职务代理的认定 151

2.越权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 151

第二十二条 【印章与合同效力】 152

条文主旨 153

关联规定 154

案例指引 155

1.非备案公章与合同效力 155

2.伪造公章与合同效力 156

理解与适用 158

1.盖章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58

2.盖章行为与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的关系 159

第二十三条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 159

条文主旨 160

关联规定 161

案例指引 162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可能构成恶意串通 162

理解与适用 163

1.本条与恶意串通相关规定的协调 163

2.关于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问题 164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165

条文主旨 166

关联规定 166

案例指引 168

1.返还财产的方式 168

2.折价补偿的标准 168

3.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信赖损失的赔偿原则 169

4.赔偿损失数额计算的考量因素 169

理解与适用 169

1.返还财产的方式 169

2.折价补偿的标准 170

3.赔偿损失数额计算的考量因素 172

4.当事人违法行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 173

第二十五条 【价款返还及其利息计算】 173

条文主旨 174

关联规定 174

案例指引 175

1.双务合同确认无效后双方返还构成对待给付,应同时返还 175

2.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 176

3.双务合同无效后资金占用费与标的物使用费可予以抵销 176

理解与适用 177

1.区分资金占用费的不同计算标准 177

2.明确双方返还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178

3.双方返还的释明问题与判决方式 179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80

本章概述 180

第二十六条 【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救济】 180

条文主旨 180

关联规定 181

案例指引 181

1.开具发票 181

2.提供证明文件 182

3.其他非主要义务 184

理解与适用 185

1.从给付义务的认定 186

2.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法律效果 186

第二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187

条文主旨 187

关联规定 188

案例指引 189

1.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189

2.以物抵债与虚假诉讼 191

理解与适用 191

1.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 191

2.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193

第二十八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193

条文主旨 194

关联规定 195

案例指引 196

1.人民法院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效力 196

2.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实质为非典型担保合同 197

3.以物抵债协议不宜直接认定为流质契约 198

理解与适用 198

第二十九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00

条文主旨 201

关联规定 201

案例指引 202

1.第三人起诉资格 202

2.第三人不享有解除权 203

理解与适用 203

1.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范围 204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责任 205

3.第三人拒绝受领时债权债务归属 206

第三十条 【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的适用】 207

条文主旨 207

关联规定 208

案例指引 209

1.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209

2.对债务人的财产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 210

3.第三人单方承诺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是债务承担而非第三人代为履行 210

理解与适用 211

1.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的类型 211

2.在财产关系上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212

3.在人身关系上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214

第三十一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 215

条文主旨 215

关联规定 216

案例指引 217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217

2.没有对履行顺序作出约定应理解为双方应同时履行 217

3.执行程序中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18

理解与适用 219

第三十二条 【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221

条文主旨 221

关联规定 222

案例指引 224

1.价格涨跌是否导致情势变更 224

2.政策调整导致情势变更 225

3.疫情防控导致情势变更 226

4.情势变更的其他客观事由 226

5.可预见性的判断 227

6.排除情势变更的情形 229

理解与适用 230

1.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231

2.准确认定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34

3.适用效果及方式 236

4.依情势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具体时间确定 239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241

本章概述 241

第三十三条 【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 241

条文主旨 241

关联规定 242

案例指引 242

1.债务人采取其他私力救济方式主张债权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242

2.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构成怠于主张债权 243

3.债务人与相对人债权数额及给付期限尚未确定,不应认定其怠于主张债权 243

理解与适用 243

1.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 244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标准 245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举证责任 246

第三十四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47

条文主旨 247

关联规定 248

案例指引 248

1.抚养费请求权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48

2.赡养费请求权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49

3.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安置费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49

4.遗产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49

理解与适用 249

1.对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留 250

2.限定劳动报酬请求权以及相关保险金的范围 251

3.兜底条款的正确适用 252

第三十五条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253

条文主旨 253

关联规定 254

案例指引 255

1.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55

2.代位权诉讼管辖应受专属管辖限制 256

3.代位权管辖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约定管辖条款约束 257

理解与适用 258

1.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原则上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258

2.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应受专属管辖的限制 259

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约定管辖条款约束 259

第三十六条 【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 260

条文主旨 260

关联规定 261

案例指引 261

代位权管辖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束 261

理解与适用 262

1.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法定性 263

2.债务人及其相对人的仲裁利益应予以保护 264

3.仲裁裁决作出后代位权诉讼的审理 265

第三十七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相对人的诉讼地位及合并审理】 265

条文主旨 266

关联规定 266

案例指引 267

1.代位权诉讼中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67

2.两个以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可合并审理 268

理解与适用 268

1.代位权诉讼中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69

2.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70

3.两个以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可合并审理 271

4.代位权人之间享有平等受偿权 271

第三十八条 【起诉债务人后又提起代位权诉讼】 272

条文主旨 272

关联规定 273

案例指引 273

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73

2.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审理 274

理解与适用 275

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处理办法 275

2.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应中止审理代位权诉讼 276

第三十九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起诉相对人】 276

条文主旨 277

关联规定 277

案例指引 278

1.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78

2.债务人对债权人未在代位权诉讼中向相对人(次债务人)请求的债务数额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278

理解与适用 278

1.正确理解新增的“合并审理”规定 279

2.正确理解本条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 279

第四十条 【代位权不成立的处理】 281

条文主旨 281

关联规定 282

案例指引 283

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283

2.次债务未确定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285

理解与适用 285

1.不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时法院的裁判方式 285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287

第四十一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分行为的限制】 287

条文主旨 287

关联规定 287

案例指引 288

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应受到限制 288

理解与适用 288

第四十二条 【撤销权诉讼中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高价的认定】 290

条文主旨 290

关联规定 291

案例指引 292

1.合理价格买卖 292

2.不合理价格买卖 293

3.亲属间的特殊交易行为 294

理解与适用 295

1.不合理交易价格的判断基准 296

2.不合理交易价格的具体认定标准 297

3.明显不合理交易价格认定标准的例外情形 298

第四十三条 【其他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认定】 300

条文主旨 300

关联规定 300

案例指引 301

1.不合理价格的股权置换 301

2.不合理低价出租 302

3.合理价格的以物抵债 302

理解与适用 303

1.其他不合理的财产处分行为 303

2.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04

3.有偿行为中相对人应当具有主观恶意 305

第四十四条 【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管辖及合并审理】 307

条文主旨 307

关联规定 307

案例指引 308

1.撤销权之诉的被告 308

2.案件管辖 309

3.案件合并审理 309

理解与适用 310

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的当事人 311

2.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管辖 312

第四十五条 【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及“必要费用”的认定】 313

条文主旨 313

关联规定 314

案例指引 314

1.标的不可分 314

2.标的可分 315

理解与适用 315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撤销权人的债权为限 316

2.撤销权的行使以受影响的债权范围为限 317

3.以标的是否可分作为判断诈害行为的撤销范围 317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的负担 318

第四十六条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319

条文主旨 320

关联规定 320

案例指引 322

1.财产及收益返还 322

2.财产登记变更 323

理解与适用 324

1.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324

2.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实现方式 326

3.强制执行中的财产分配规则 327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329

本章概述 329

第四十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 329

条文主旨 329

关联规定 330

案例指引 330

法院是否依职权追加相应的第三人,主要取决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330

理解与适用 331

1.本条解决的是债权债务转让纠纷中让与人或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332

2.本条规定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32

3.本条第3款的适用范围可包括非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之移转 333

第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通知】 334

条文主旨 334

关联规定 335

案例指引 335

1.在可以确定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不应否认受让人通知的效力 335

2.受让人起诉亦可产生通知的效力 336

理解与适用 337

1.债权转让通知的对抗效力 337

2.如何理解受让人以起诉方式通知 338

第四十九条 【表见让与、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 340

条文主旨 340

关联规定 341

案例指引 342

1.债务人因信任转让通知而向受让人履行之行为有效 342

2.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虚构应收账款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 343

理解与适用 343

1.债权表见让与的规范基础及其具体适用 343

2.让与人与债务人虚构债权时的法律适用 345

第五十条 【债权的多重转让】 345

条文主旨 346

关联规定 346

案例指引 347

债权多重转让时应遵循“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 347

理解与适用 348

第五十一条 【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及其他权利】 349

条文主旨 349

关联规定 350

案例指引 350

理解与适用 350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352

本章概述 352

第五十二条 【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 352

条文主旨 353

关联规定 353

案例指引 354

1.协商解除的认定 354

2.协商解除的时间 354

理解与适用 355

第五十三条 【通知解除合同的审查】 357

条文主旨 358

关联规定 358

案例指引 359

1.当事人不享有解除权时通知解除的法律效果 359

2.当事人享有解除权时通知解除的法律效果 361

理解与适用 362

第五十四条 【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时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364

条文主旨 364

关联规定 364

案例指引 365

1.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前提是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起诉前并未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 365

2.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66

3.合同自首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67

4.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367

5.当事人在起诉时未主张解除合同,后在诉讼过程中才新增解除之诉讼请求 368

理解与适用 369

第五十五条 【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372

条文主旨 372

关联规定 372

案例指引 374

1.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374

2.效力溯及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日 375

3.主张抵销权时,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377

理解与适用 378

第五十六条 【抵销参照适用抵充规则】 383

条文主旨 383

关联规定 384

案例指引 385

1.适用前提: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 385

2.不足以抵销数项种类相同的债务 385

3.不足以抵销包括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 386

4.当事人另有约定 388

理解与适用 390

第五十七条 【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 392

条文主旨 392

关联规定 393

案例指引 393

1.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因而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权 393

2.不得以因侵害财产权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抵销提供劳务的债务,而应当另行主张 394

3.不得以因侵害财产权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抵销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抚养费 395

4.因侵害财产权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与借款债务不是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不得抵销 395

5.因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可以抵销 398

理解与适用 400

第五十八条 【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 402

条文主旨 402

关联规定 402

案例指引 403

1.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仍可抵销 403

2.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可抵销 405

3.根据抵销条件达成时间系在主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或之后区别处理 407

理解与适用 408

第八章 违约责任 411

本章概述 411

第五十九条 【合同终止的时间】 411

条文主旨 411

关联规定 412

案例指引 413

1.前提是享有解除权一方并未行使解除权 413

2.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终止 414

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 415

4.综合考虑确定合同终止时间 416

理解与适用 418

第六十条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421

条文主旨 421

关联规定 422

案例指引 423

1.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不属于可得利益 423

2.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计算 424

3.违约方推翻鉴定机构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鉴定结论应提交相应证据 427

理解与适用 427

第六十一条 【持续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赔偿】 429

条文主旨 429

关联规定 429

案例指引 431

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确定 431

理解与适用 434

第六十二条 【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的赔偿】 436

条文主旨 436

关联规定 436

案例指引 437

1.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可视为非违约方可得利益 437

2.人民法院可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后对可得利益进行酌定 438

理解与适用 439

第六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442

条文主旨 442

关联规定 443

案例指引 444

1.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444

2.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其他限制规则 446

理解与适用 447

1.可预见规则的适用 448

2.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其他限制规则 449

第六十四条 【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和举证责任】 450

条文主旨 450

关联规定 451

案例指引 452

1.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52

2.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故请求酌减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452

3.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53

理解与适用 453

1.正确理解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453

2.预先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权利的条款无效 454

第六十五条 【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456

条文主旨 456

关联规定 457

案例指引 459

1.违约金酌减应兼顾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459

2.违约金酌减应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 459

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459

理解与适用 460

1.违约损失的计算 461

2.关于各项考量因素 461

3.恶意违约情形下不支持减少违约金的请求 463

第六十六条 【违约金调整的释明与改判】 464

条文主旨 464

关联规定 465

案例指引 466

1.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466

2.一审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466

理解与适用 467

1.释明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468

2.正确理解本条第2款之规定 470

第六十七条 【定金规则】 470

条文主旨 471

关联规定 472

案例指引 473

1.当事人交付订金等款项,但未约定定金性质 473

2.关于立约定金的效力 473

3.关于成约定金的效力 473

4.关于解约定金的效力 474

理解与适用 474

1.正确理解及适用本条第1款定金的识别与认定规则 474

2.正确适用本条第2款关于立约定金的规定 476

3.正确适用本条第3款关于成约定金的规定 477

4.正确适用本条第4款关于解约定金的规定 478

第六十八条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 478

条文主旨 479

关联规定 479

案例指引 480

1.双方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 480

2.部分履行依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80

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 481

理解与适用 481

1.双方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 482

2.部分履行依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82

3.关于不可抗力免责 483

第九章 附则 485

本章概述 485

第六十九条 【本解释生效时间】 485

条文主旨 485

关联规定 486

案例指引 487

1.《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487

2.《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487

3.《民法典》施行后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487

4.《民法典》的有利溯及 488

5.《民法典》的空白溯及 488

6.《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488

理解与适用 489

1.本解释溯及力的一般规定 489

2.本解释溯及力的例外情形 491

附录 49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023年12月5日) 49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505

案例一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505

案例二 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506

案例三 某甲银行与某乙银行合同纠纷案 508

案例四 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510

案例五 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511

案例六 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513

案例七 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514

案例八 某实业发展公司与某棉纺织品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515

案例九 某石材公司与某采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17

案例十 柴某与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518

查看更多关于的内容

在线购买PDF电子书
下载此书RAR压缩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