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片断: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商事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时,均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在违反义务时依法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凡不能在商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是不能成为商事主体的。商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非商事法确认不得成为商事法主体。首先,成为商事主体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商事主体,则会使市场混乱。其次,商事主体立法使商事主体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区别开来,这样避免了人们在不知何种人能成为商事主体的情况下,任意进入市场从事商事活动而导致的紊乱。(二)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商事主体法定,这是各国商事法普遍的做法。但是,各国商事法规制商事主体的原则因商事法律编纂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其主原则有三项:〔1〕1.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按此原则,商事主体的确立不应根据其“身份”,而应根据其是否从事商事行为。首创这一规则的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该法典第1条明确规定:商人者,以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