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当事人陈述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其功能是作为一种独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在立法上对当事人陈述规定相当粗略,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普遍认为,当事人与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所陈述不可靠,加之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主张、辩解以及主观情感的表达在诉讼中无法分离,因而,当事人陈述作为独立证据实际上名存实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证技术的广泛运用,人们的认识手段日益客观可靠,对人证的依赖性(尤其是对“口供”的依赖性)日益减弱,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成为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沉沦的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