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首先,本书从本体论的角度,即从证立刑法禁止的根据上,寻找刑法的边界。结论是伦理主义、家长主义都不得作为证立刑法的根据,法益保护原则和伤害原则虽然可以充当划分刑法边界的标准,但其作用有限,还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选择,即需要一定的道德理论作补充。其次,从道德理论上考察刑法的边界,这里存在着道义论与结果主义的理论之争。通过比较分析,结果主义中的功利主义可以成为划分刑法边界的道德理论(但是,并不绝对的排斥道义论,一些法律禁忌是不得进行功利分析的)。再次,以功利主义为标准,划分刑法与民法的边界。不过,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是罚款)则打破了民法与刑法的边界,使该边界变得模糊不清。最后,本文将惩罚性赔偿制度解读成为行政法的根基,并以此对刑法与行政法的边界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