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进一步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和明确规定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赔偿原则、按件计费等,但该节规定属于“粗线条”的,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制度操作,几乎可以说是空白。这实际上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构留给了物权法的实施细则或者专门的统一不动产登记法。 《物权法》给出了一个框架,其中单单一个“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要求便是对原有制度的颠覆。如所周知,我国目前的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是分离的,或称为“多头执政”,土地登记的最高机构是国土资源部,房产登记的最高机构是建设部。因此,物权法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使得机构和权属证书的统一有法可循,有望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但践行统一面临的困难必然巨大,同时这也是在我国确立一个优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大契机。在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之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研究已然式微,相反,对于各项具体制度的研究应当“甚嚣尘上”,这就需要我们用开放的眼光去审视国际和国内不同地区采纳的“异己”制度,看能否为我所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作者广泛考察了36个国家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