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作者针对1997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罪状设计,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现行刑法第384条针对不同的用途,对挪用公款行为分别规定不同的定罪标准,其出发点是为了体现对危害程度不同的挪用公款行为区别待原则。然而,实际执行中由此而增加的不必要的司法成本,以及执行结果可能出现的不合理却被忽略。首先,关于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为司法机关增加了困难。挪用公款只是作某一用途其定罪数额不难认定,如果某人一次或者多次挪用公款,分别用于多种不同用途,司法机关能否准确查清每一种用途的数额?即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可以查清,其必要性、合理性如何。其次,对不同的用途规定不同的定罪标准的合理性也值得研究。综上所述,建议对现行的规定进行修订。删去不同用途的规定,只概括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再按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后果严重等划分不用的刑罚档次。作者意图立足于宪法(特别是宪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文的基础上,对挪用公款犯罪化和刑罚化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