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作者从论证传统民法存在的合理性入手,指出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的存在,为传统民法存续提供了经济基础;“重农抑商”而非禁商的政策为传统民法提供了政治空间;儒家对趋利避害、追求富贵人性的认同,为传统民法的存续奠定了思想基础。而民法概念的回归是中国传统民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合理存在的传统民法具有自己的特征:架构的二元性。作者认为,就表现形式而言,传统民法渊源具有二元性,是成文法与非成文法的统一,成文的法:律令格式与非成文的法:儒家经典、风俗习惯并存;就法律构造而言,传统民法具有结构上的二元性,“仁内”的婚姻家庭制度以孝为核心,实行差等原则,家长集权是其民事权利义务分配的基本模式,“义外”的民事交易制度以“忠恕之道”为核心,实行平等原则,利益平衡是其民事权利义务分配的基本模式。就制度展开而言,传统民法具有规则上的二元性。传统婚姻家庭制度按照儒家“仁”的精神、以孝道为中心、以妇道为辅助而展开,维护家庭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