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在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存在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以为经济发展抑或以自利情感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建设不可避免地需要生态保护为经济发展让步。相应地,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也存在伦理支撑不足、法益缺位、方法单一、效果不足等问题。因此,生态刑法基本问题的研究抑或改善是一个跨越相关学科,并牵涉到如何正确理解生态概念、生态伦理、经济制度(基础)及其法益保护的重大问题。本书认为区别于传统的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概念和相关命题将生态界定为以种群、群落以及相关自然系统为中心的存在形态。为此,生态法益保护的理论和法律体系不仅需要解决独立的生态法益的合法性,而且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基本范畴重新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