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仲裁法比国际私法更容易引起法哲学的反思。这是因为私法的精髓──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法中得到最本质而且全面的体现。通过意思自治,当事人不仅可以选择仲裁庭而非国家法院来解决争端,还可以选择仲裁员,而且可以据己所需制定仲裁规则,还可以选择解决争议适用的准据法。与此相应的是仲裁员可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和仲裁程序,若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员还可以选择解决争端的实体法。本书基于作者多年的国际仲裁实践和教学经验,从讨论仲裁的法律本质出发,论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影响,并且侧重分析仲裁的法律本质如何指导解决复杂国际商事仲裁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