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在于由普芬道夫与沃尔夫构建的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它为德国法学开启了新的视域,自此,德国学者开始从权利义务的视角思考法律问题。内特布拉德、达耶斯等人把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及其追求抽象性与体系化的精神移植到民法学中。受普特、胡果所代表的哥廷根学派法学方法论革新运动的影响,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民法学者开始从民法学自身的视角探索私权一般问题,形成了包括私权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性质与分类理论在内的私权一般理论雏形。经过潘得克吞法学派数十年的学术耕耘,尤其在得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充实之后,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到19世纪晚期发展到巅峰,温德夏的私权一般理论代表了其最高成就。古典私权一般理论是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的学理基础,它表征了体系化的权利思维:各种权利借助于抽象概念被组织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权利类型体系,同时,权利本身也具有内在逻辑结构(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