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
本书从行为刑法的角度,分析指出刑法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是因为单位行为。单位必须通过自然人行为来实现其意志和目的,单位犯罪的事实基础是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行为。自然人的单位成员和社会成员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法律对自然人行为进行了双重评价,分别形成了单位犯罪条款与自然人犯罪条款。但不论是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整体犯罪,其所侵犯的法益是完全相同的,为防止重复评价,只能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而排斥另一个犯罪构成的适用。单位犯罪的构造特征与法条竞合具有相通之处,决定了法条竞合理论对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探究具有借鉴意义,从而为研究单位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方向。